劳务派遣的入门级知识

发布日期:2024-05-16 19:07:00 访问量:21
正文

【来源:华格说法】

一、劳务派遣用工概述

劳务派遣通常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得到派遣劳动者同意后,派遣其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务。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力雇用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指挥监督,形成用工关系

二、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优势

1.用工单位减轻人力资源负担,剥离人力资源管理中事务性工作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7、8条规定的精神,用工单位不需要设立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繁琐的人力资源管理,这些人员的人员聘用、辞退、档案接转、流动手续办理户口落实、建立员工档案,员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各类社会保障建立及缴纳、工伤申报劳动纠纷处理等诸多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

2.公司在发生岗位调整等情形时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免于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是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是公司发生经济性裁员的。三是公司不再继续营业的。四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三、劳动派遣中用工单位主要义务的承担

1.工伤的赔偿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常见的情形是,劳务派遣单位要求用工单位全额补偿,或者按照员工所属行业提取相应比例的风险金。

2.劳动者在劳动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劳动者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予以赔偿。

3.医疗期、孕产假等时间段不得将劳动者退回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劳动者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孕期、产假、哺乳假等劳动法意义上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期间,也不得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四、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

1.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不符合劳动派遣的岗位或者人员比例超过10%可能被行政处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违反以上要求的,将根据《劳动法》第92条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反向派遣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而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反向派遣是指用工企业对劳动者进行面试录用后,指定其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派遣至自身企业进行工作。期间劳动者仅签订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薪资,缴纳社保。

该种做法可能会被认定为反向派遣,是用工单位逃避责任的一种方式,在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动仲裁委员会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可能认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即认定该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具有实质劳动关系,用工企业应当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五、总结

劳动合同是在我国法律下数量最多、订立人数最多的合同,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企业命门之所在。前述的劳务派遣模式仅是公司合法用工的一种形式。

除此之外,还有劳务外包模式、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等形式,供企业根据自身的用工特点进行选择,在合理合法路径下,降低用人综合成本、提高用人的自主权,实现企业经营利润。如您需要进一步详细信息,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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